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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太原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延期通知
2026-03-17
查看更多太原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2026年4月到期批次延期通过名单发布
2026-02-11
查看更多2025年太原市第三批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结果公示
2026-01-27
查看更多太原市第十九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通知
2025-09-10
查看更多太原市第三批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安排及注意事项
2025-09-10
查看更多关于太原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延期通知
2025-05-23
查看更多太原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2025年6月到期批次延期通过名单发布
2025-04-23
查看更多关于太原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延期通知
2025-03-21
查看更多太原市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通知
2025-03-20
查看更多太原市第十七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通知
2025-03-20
查看更多太原市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通知
2024-06-17
查看更多太原市第十四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通知
2024-06-17
查看更多太原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2024年3月到期批次延期通过名单发布
2024-03-22
查看更多太原市第十三批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通知
2024-03-18
查看更多太原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2023年到期批次延期通过名单发布
2024-03-06
查看更多山西省民政厅关于 开展加强基金会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通知
2024-03-05
查看更多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的通知
2023-05-17
查看更多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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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治化水平,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对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有关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并发送至电子邮箱:yjzfsbzc@163.com,联系电话:010-83933812。
对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5日,其他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7日。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表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治化水平,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滚石上山阶段,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风险不断涌现,各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任务艰巨,亟需在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全面统一规范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现实需要;是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巩固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成果,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长效举措。
二、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规定,确保落地见效。二是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事故隐患“怎么查、怎么治、怎么监管、怎么追责”等问题,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治化水平。三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对有关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责任倒查,通过强化责任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效。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
一是强化多元共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事故隐患。三是强化保险助力。推动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技术创新。四是强化科技赋能。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和信息化、智能化先进技术装备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推广应用。五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公民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意识和安全意识,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责任落实的引领作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各基层生产经营单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二是抓住重大事故隐患这个“主要矛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报告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生动力。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并按照岗位职责参与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自我监督。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我监督机制。五是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保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并组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所涉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进行教育和培训。
(三)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政府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乡镇、街道等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巡查。二是强化分类分级监管。为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质效,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规模,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相关情况,对其进行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三是强化部门联合检查。为提高部门监管协同性,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迎检负担,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尽量实行联合检查。四是强化对有关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规定对危害程度大、整改难度大,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督查检查发现的典型重大事故隐患等进行挂牌督办,及时跟踪问效,督促整改到位。五是强化对有关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倒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要求,对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实施责任倒查,调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和相关责任落实情况,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